发布日期 2013/7/5 14:06:15 来源:建材网
文化是一个复杂模糊且颇具争议的概念。从词源上说,西语中的“文化”(culture)源自于拉丁语中的“cultus”,通常具有“种植、耕耘、农作”的意思。中文中的“文化”则最初见于汉代刘向的《说苑指武》: “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主要指与武力相对应的“文治教化”、“以文教化”、“人文化成” ,强调人伦教化之意。而现代意义上的“文化”逐渐形 成于18世纪末尤其是19世纪,指个人的完善和社会的风范,包括文明、宗教、文学、道德或艺术等诸多内容。之后,学者们从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哲学等不同领域出发给予了多达数百种的阐释。目前,国内学术界普遍认可爱德华泰勒(E.B.Tylor)在《原始文化》中关于文化是一个复杂总体的 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可将文化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文化指人类所创造的一 切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狭义文化专指精神成果,而且更突出了文化的动态 性。事实上,文化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必然表现为历久而更新的过程。这一 过程的具体形态,学者们曾经作过各种划分,无论是将其划分为石器、玉器、 铜器、铁器时代,还是划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或是划分为五种社 会形态,但从抽象的层面上看,它们都不可回避演绎文化产生、发展和超越的 过程。而且,这种过程随着时间的不可逆而呈现出向前的趋向。
虽然文化进程存在独立性,但从本质上讲,文化进程是人主动认识自然、 改造自然的结果。人是能动的主体,文化只是受动的客体,文化的产生、发展 和超越都以人的存在与活动为起点,以人的发展为归宿。在人与文化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是主客体关系的真正承担者、发动者与推 动者。而人在特定的对象性活动中从自身的主体地位出发以不同方式掌握客体 所表现出的功能特性,则被称之为人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人的自为性、能动性 和创造性。我们正是立足于人与文化这一对象性关系,探讨人的主体性如何在 文化产生、发展以及超越的文化进程中得以展现、确认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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