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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中的网络主体

发布日期 2013/7/6 10:52:48 来源:建材网

网络文化构建起虚拟的主客体关系,其中的网络主体就是所有网络的创建者、维护者、经营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包括个人和组织,统称为“网络人”。 从个人来看,根据网络主体的不同作用和地位,大致可分为五类网络人:网络创建者和维护者,即在技术层面创建和维护网络运行的人员;网络监管者即在社会政治和法律层面监督管理网络的人员,网络经营者即在社会经济层面从事 网络企业和商务经营、创造经济效益的人员,网络研教者即在文化思想层面从事网络理论研究、教学和宣传的人员。网络使用者即最大多数的使用各种网络服务的普通人。从组织来看,网络组织(作为群体的网络主体)是网络人(作为个体的主体)与网络客体(网络的软件硬件)之间的中介和桥梁,包括网站、网络监管机构、IT产业组织、虚拟企业、虚拟社区等。当然,这里网络的区分 也是相对的,同一个体可能兼有数种不同身份,同一个体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
  由于网络主体分为不同的个人和群体,加上网络本身的特征,使网络主体的行为更具有显着的自发性和混乱性。不过,就像表面上毫无规则的分散运动 背后却隐藏着规律性一样,表面上自发的、混乱的网络行为背后也隐藏着一般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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